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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发元与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元,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861号原告:陈发元,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兵,重庆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坝区壮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00106100006852。法定代表人:陈庆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发元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发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发元承担。审判员  何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