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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潭森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陆轩舫实业有限公司,陆叶峰,上海潭森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塔园路379号。法定代表人:陈艾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平,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陆轩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海盈路海盈新村3-4号楼H-031室。法定代表人:陆叶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亮,男,该公司法务。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叶峰,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潭森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沪杭公路3222号6幢340室。法定代表人:徐淑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陆轩舫实业有限公司、陆叶峰与被上诉人上海潭森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0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叶峰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叶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陆文芳代理审判员  卢 颖审 判 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琼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