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与张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张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487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白云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被告张XX,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与被告张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靳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良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