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薛华与被告宗术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华,宗术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772号原告薛华,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宗术先,女,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原告薛华与被告宗术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薛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宗术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华撤回对被告宗术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华负担。审判员 郭素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邵天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