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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薛华与被告宗术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华,宗术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772号原告薛华,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宗术先,女,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原告薛华与被告宗术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薛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宗术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华撤回对被告宗术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华负担。审判员  郭素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邵天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