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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军平与叶可、邓建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平,叶可,邓建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22民初286号原告陈军平,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个体户,住河南省沁阳市。被告叶可(又名叶洪春),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个体户,住上栗县。被告邓建许,男,汉族,上栗县人,个体户,住上栗县。原告陈军平诉被告叶可、邓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军平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军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平撤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军平负担。审判员  陈记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