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镇赉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227号原告镇赉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恩生被告李岩,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赉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赉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