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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喜凤与张廣禄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刘喜凤,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宁县早胜镇。被执行人:张廣禄,曾用名张广录,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宁县良平乡。关于申请人刘喜凤与被执行人张廣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由张廣禄清偿刘喜凤借款本息合计55000元,案件受理费2815元由刘喜凤承担。张廣禄先后履行归还借款3万元,下剩25000元不予归还,刘喜凤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张廣禄2017年4月6日交纳案件执行款10000元,2017年5月31日向执行账户交纳15273元(含执行案件受理费275元),共计交纳执行款项25273元(含执行费275元)。该案案件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