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丹云与被执行人赵力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丹云,赵力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许丹云,女,身份证号2310041964********,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四条路西平安小区**栋*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刘淮杨,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力翀,男,身份证号2302211982********,住址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北市街四委**组。申请执行人许丹云与被执行人赵力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7日以(2015)齐法执字87号执行裁定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调字第009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许丹云向本院提出恢复本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力翀于2017年5月31日自动履行了213,123.52元执行款(包括3123.52元申请人垫付的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许丹云已接收213,123.52元执行款(包括3123.52元申请人垫付的执行费),同时放弃剩余款项及利息。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调字第009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艳萍审判员 朱英杰审判员 丛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孟祥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