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建全与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大鹅社区5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办事处大鹅社区五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914号原告:张建全,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夏东,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办事处大鹅社区五组。负责人:胡瑞勇,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办事处大鹅社区五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韩最政,男,1944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吴朝华,涪陵区李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全与被告涪陵区马鞍街道大鹅社区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全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全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建全负担。审判员 韩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盛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