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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亚东机电供应站与龙口市天海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芝罘亚东机电供应站,龙口市天海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033号原告:烟台市芝罘亚东机电供应站,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122号E区****号。法定代表人:宋桂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丹丹、于佳平,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天海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高科技术产业园齐威路北。法定代表人:迟惠芝,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芝罘亚东机电供应站与被告龙口市天海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芝罘亚东机电供应站撤回对被告龙口市天海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79元,减半收取30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发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毛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