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亮与被告刘勇、马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刘勇,马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1885号原告:王亮被告:刘勇被告:马静原告王亮与被告刘勇、马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勇、马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6000元,并自2017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欠款清偿完毕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6年7月7日在原告处借款36000元,并共同为原告出具借条1份,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月7日。该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但二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刘勇未作答辩。被告马静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刘勇、马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被告刘勇、马静向原告王亮借款、逾期未予偿还,该事实有二被告共同出具的借条、及原告与被告马静通话录音在案佐证,故本院对上列事实予以认定。综上,本院对原告王亮要求被告刘勇、马静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欠款清偿完毕止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二被告应自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勇、马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王亮借款本金36000元。二、被告刘勇、马静自2017年1月8日起,以36000元本金按年利率6%向原告王亮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清偿完毕止。如果被告刘勇、马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350元由被告刘勇、马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