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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素云与孟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云,孟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387号原告:王素云。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宝,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孟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维东,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素云与被告孟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素云于2017年4月10日诉至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云撤回对被告孟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245元,由原告王素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朝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