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4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洋与张银��、罗红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洋,张银红,罗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6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洋,男,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被执行人张银红,男,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罗红平,女,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莲溪县。申请执行人李洋与被执行人张银红、罗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张银红、罗红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洋借款2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为:以200000为本金,从2015年8月7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张银红、罗红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洋律师费9100元;三、驳回原告李洋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23元,公告费690元,��计5513元,由被告张银红、罗红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的持有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银红、罗红平名下有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建元路1635号春天花园10幢1803室的房地产,该房产本案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20年2月8日),并设定有其他债权人的高额抵押权,故暂无法处分。该房屋的其抵押权人已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罗红平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该车本院已查封(查封截止至2019年1月21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分。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张银红、罗红平下落不明,暂查找不到。因被执行人张银红、罗红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146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屋、车辆外,未��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