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7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桂娥与赵玉礼、济源市继东农资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娥,赵玉礼,济源市继东农资服务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张爱国,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高冬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7050号原告:李桂娥,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现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朱志强,系原告儿子。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玉礼,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济源市继东农资服务部,住所地:济源市文昌路中段729号(鸿运楼东)。负责人:李继东。委托代理人:赵建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南路135号锦江商务公馆1层西大厅。代表人:翟小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鑫磊,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爱国,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被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空港新区通达路西。法定代表人:郭喜,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中银大道南段1号。被告:高冬冬,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原告李桂娥与被告赵玉礼、济源市继东农资服务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张爱国、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高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李桂娥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娥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素娟审 判 员 卢 伟人民陪审员 程桃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利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