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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1433、41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韩笑、李兰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笑,李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433、41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笑。被执行人:李兰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79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兰涛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兰涛名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孟 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