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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蔡上天诉被告邓益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上天,邓益山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726号之一原告:蔡上天,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绪德,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邓益山,男,195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向军,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上天与被告邓益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蔡上天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上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上天撤诉。案件受理费8024元,减半收取计4012元,由原告蔡上天负担。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