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蔡上天诉被告邓益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上天,邓益山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726号之一原告:蔡上天,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绪德,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邓益山,男,195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向军,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上天与被告邓益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蔡上天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上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上天撤诉。案件受理费8024元,减半收取计4012元,由原告蔡上天负担。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