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贺小平与刘孟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小平,刘孟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216号原告:贺小平,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刘孟余,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小平诉被告刘孟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小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小平撤回对被告刘孟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9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46.00元,由原告贺小平负担。审 判 员 项斯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丹丹书 记 员 许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