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1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贺小平与刘孟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小平,刘孟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216号原告:贺小平,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刘孟余,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小平诉被告刘孟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小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小平撤回对被告刘孟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9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46.00元,由原告贺小平负担。审 判 员 项斯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丹丹书 记 员 许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