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黎明与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牛红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黎明,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牛红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328号原告:张黎明,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21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XXXXX41768M。法定代表人:田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牛红亚,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原告张黎明与被告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牛红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黎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黎明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牛红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张黎明负担。审判员 范新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一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