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5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周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5064号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群。被告:周蕊。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蕊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童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