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翁金兰、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金兰,周小玲,陈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翁金兰,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周小玲,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章,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金兰与被执行人周小玲、陈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陈章所有的坐落于平潭县房产,拍卖所得款为人民币1660000元,其中申请执行人翁金兰分得执行款人民币184108元。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及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小玲、陈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周小玲、陈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蔺文涛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