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骆静、刘晓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刘晓刚,骆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78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负责人:张爱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芳、房红,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晓刚,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骆静,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被告刘晓刚、骆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