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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冯顶加与叶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顶加,叶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825号原告:冯顶加,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叶志强,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顶加与被告叶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顶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1.5元,由原告冯顶加负担。审判员  连杭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艺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