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4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梁柳飞与陈廷法、陈小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柳飞,陈廷法,陈小东,陈小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4民初341号原告:梁柳飞,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壮族,住东兰县。被告:陈廷法,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壮族,住东兰县。被告:陈小东,男,38岁,壮族,住东兰县。被告:陈小县,男,37岁,壮族,住宜州市。原告梁柳飞、陈廷法与被告陈小东、陈小县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梁柳飞、陈廷法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柳飞、陈廷法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柳飞、陈廷法负担。审判员 罗庆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韦福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