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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梁柳飞与陈廷法、陈小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柳飞,陈廷法,陈小东,陈小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4民初341号原告:梁柳飞,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壮族,住东兰县。被告:陈廷法,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壮族,住东兰县。被告:陈小东,男,38岁,壮族,住东兰县。被告:陈小县,男,37岁,壮族,住宜州市。原告梁柳飞、陈廷法与被告陈小东、陈小县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梁柳飞、陈廷法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柳飞、陈廷法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柳飞、陈廷法负担。审判员  罗庆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韦福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