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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市相山区诚恩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相山区诚恩烟酒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民初18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相山区诚恩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星河湾”西门*幢**号。经营者:张云峰,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相山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诚恩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到庭参加诉讼,淮北市相山区诚恩烟酒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古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假冒“古井贡酒5原浆、古井贡酒献礼版原浆”侵权白酒的行为;2.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46000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多年来一直位列中国白酒企业前十强,原告拥有的“古井贡”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驰名商标。经“华樽杯”第八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测评,古井贡酒2016年度的品牌价值为492.59亿元,位列安徽省白酒第一名,中国白酒第五名,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目前公司主推产品,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注册了“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文字、“年份原浆”文字等商标,同时原告就该系列白酒的外包装、酒瓶亦进行了立体商标注册,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多年的市场耕耘,该系列白酒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鉴于原告白酒产品的市场认可度,虽然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及消费者权益投入了巨额资金,多种形式竭力打假维权,但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市场上的假冒、仿冒产品亦是层出不穷。经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调查查明,被告从上门推销白酒的人手中购买并销售的标注为“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白酒及“古井贡酒5年原浆”白酒,经鉴定为假冒原告公司产品。该局依法作出淮工商经处字[2016]5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告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对其给予相应处罚。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造成极坏影响和较大的经济损失,现依法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淮北市相山区诚恩烟酒超市未提交答辩意见。古井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淮北市相山区诚恩烟酒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质辩权利。对于古井公司所举证据,本院在以下的论述中综合评判认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古井公司是上市公司,经营范围为:粮食收购、生产白酒、啤酒、葡萄酒、酿酒设备、包装材料、玻璃瓶,酒精、饲料,油脂(限于酒精生产的副产品),高新技术开发、生物技术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销售自产产品。古井贡图案商标是古井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古井公司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1999年1月5日,国家商标局认定“古井贡”商标为驰名商标。张云峰从上门推销白酒的人手中购买并销售的标注为“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白酒6瓶、及其放在店中销售的别人送给其父亲的“古井贡酒5年原浆”白酒一箱(425ml×4瓶),经鉴定为假冒古井公司产品。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了淮工商经处字[2016]5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张云峰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对其给予相应处罚。本院认为,根据古井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古井公司要求淮北市相山区诚恩烟酒超市赔偿各项侵权损失是否应予支持,损失额如何计算。淮北市相山区诚恩烟酒超市侵权的事实,已由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淮工商经处字[2016]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因此本院对于淮北市相山区诚恩烟酒超市侵害古井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予以认定。由于淮北市相山区诚恩烟酒超市已经被追究行政责任,其侵权的行为已经停止,对于古井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进行判决。关于淮北市相山区诚恩烟酒超市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古井公司是生产、销售白酒的上市公司,其驰名商标“古井贡”下的产品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是知名产品。淮北市相山区诚恩烟酒超市销售假冒“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古井贡酒5年原浆”的行为,侵害了古井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古井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其46000元的损失,由于没有提供其损失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根据淮北市相山区诚恩烟酒超市被查获销售“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白酒6瓶,销售价118元/瓶;“古井贡酒5年原浆”白酒一箱(425ml×4瓶),销售价188元/瓶的侵权事实,并结合“古井贡”商标的美誉度,侵权情节、后果等,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1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北市相山区诚恩烟酒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淮北市相山区诚恩烟酒超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艳东审 判 员  朱晓非人民陪审员  郑巧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