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新秋、俞月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新秋,俞月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172号申请执行人:潘新秋,女,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俞月琍,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新秋与被执行人俞月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俞月琍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俞月琍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承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