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青格乐图与包额日木吐、包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格乐图,包额日木吐,包巴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900号原告:青格乐图,男,蒙古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通辽市。被告:包额日木吐,男,蒙古族,45岁,农民。被告:包巴拉,男,1973年9月13日,蒙古族,农民。原告青格乐图与被告包额日木吐、包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青格乐图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青格乐图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格乐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光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秀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