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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民初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周孝洪与徐慧婷、徐悠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孝洪,徐慧婷,徐悠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1103民初第1568号原告:周孝洪,男,1990年10月0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徐慧婷,女,1998年11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徐悠喜,男,1964年1月0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芳卿,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孝洪与被告徐慧婷、徐悠喜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判决俩被告返还原告订婚彩礼计人民币52,000元,及金银首饰等。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份,原告与被告徐慧婷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4月双方定亲并给付彩礼52,800元,金银首饰15,000元等。后双方因领取结婚证而发生纠纷,由于被告徐慧婷一直拖延且被告徐悠喜要求原告再给付金钱,但原告无力再给付。故被告徐慧婷不同意与原告同居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徐慧婷、徐悠喜于2017年10月04日(中秋节)前一次性返还彩礼及红包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此款若未在2017年10月04日(中秋节)前返还则按月息贰分计算;被告徐慧婷、徐悠喜当庭返还金戒指一个、金项链一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周孝洪负担。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按指印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鸿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