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汝学、许汝耕等与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涵西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汝学,许汝耕,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涵西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302行初30号原告许汝学,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许汝耕,男,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涵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保尾街621号。法定代表人李跃腾,主任。原告许汝学、许汝耕不服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涵西街道办事处行政命令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汝学、许汝耕负担。审 判 长 王少甫审 判 员 曾广霖代理审判员 陈梦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邹 雪附引用法律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