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卿树林与被执行人曾鹏飞、魏新秀、邵阳市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树林,曾鹏飞,魏新秀,邵阳市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卿树林,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被执行人:曾鹏飞,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魏新秀,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系曾鹏飞之妻。被执行人:邵阳市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法定代表人:曾石乔,该公司负责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卿树林与被执行人曾鹏飞、魏新秀、邵阳市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由被执行人曾鹏飞���魏新秀、邵阳市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卿树林借款本金2100000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邵阳市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工程款进行了冻结,但该款暂时无法处理。现被执行人曾鹏飞、魏新秀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邵阳市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关门歇业,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勇锋审 判 员 黄国芳代理审判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炳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