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保40号申请保全人王荣,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横山县党岔镇马坊村***号,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三路*号蓝溪国际***室。委托代理人郑培合,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磊,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陕西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30号。法定代表人郭明耀,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保全人郭明耀,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被保全人杨改玲,女,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中××楼1门***号。被保全人薛国琴,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区××星村××债××北××号。申请保全人王荣与被保全人陕西通达实业有限公司、郭明耀、杨改玲、薛国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01民初71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陕西通达实业有限公司、郭明耀、杨改玲、薛国琴名下价值104971333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出租、过户和设立他项权利。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执 行 员 王长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