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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民初6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丁强与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强,糜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1民初6667号原告:丁强,男,198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糜勇,男,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丁强与被告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糜勇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1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被告糜勇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9日,被告糜勇出具欠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今欠丁现金壹万元,本月15号打5000元,月底打5000元,186××××6777”。该欠条中的“丁”与“现”之间有一字,但因该字有涂改痕迹,故较难辨识。庭审中,原告丁强主张:“当时在2013年我出了一个交通事故,被告给我弟弟丁涛打电话说给他一万元,他几天就能让我出来,于是我爱人就给了我弟弟一万元,我弟弟交给了被告,但是被告收到钱后什么事也没办。我被羁押三个月出来后,我的爱人和弟弟给我说有一万元让被告拿走了,被告曾说这一万元让其先用在其他地方了,说等有钱的时候还给我。但等了将近一年就找不到被告了。后来被告回利国老家,我找到了被告,被告说确实没钱就打个条吧,打条时我和我弟弟丁涛都在现场。本案欠条的全部内容都是糜勇书写,指印也是糜勇亲自按的。欠条中的‘丁’与‘现’之间的字有改动,是糜勇改的,他当时问我是写我的名字还是我弟弟的名字,我说随便,最后糜勇就改成我的了,当时应该是先写的我弟弟丁涛的名字。被告当时打条子了,上面的金额也对,对于名字原告就没有仔细看。”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糜勇欠款10000元的事实有其书写的欠条为证,而原告丁强持有上述欠条原件,其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糜勇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糜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强支付欠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糜勇负担(原告丁强已预交,被告糜勇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蒙人民陪审员  高传美人民陪审员  牛太平二○二○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