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秀珍与被申请人曲洋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秀珍,曲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387号申请人:崔秀珍,女,195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鑫龙嘉园5号楼3单元401号。被申请人:曲洋洋,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徽王庄镇孙世官村9号,系鲁NVA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秀珍与被申请人曲洋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80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曲洋洋驾驶的鲁NVA5**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