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焦民执字第15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焦作市浩明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作市彪马车轮制造有限公司等查封土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彪马车轮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玲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市豫天机械模具厂,刘孝红,杜武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焦民执字第156-10号申请被执行人焦作市浩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区丰收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马西英,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焦作市彪马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光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琚玉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玲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建设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孝红,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焦作市豫天机械模具厂。住所地:焦作市金顿钢材交易市场216区北7-9号���法定代表人:郜应芹,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孝红,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博爱县清化环城北路*号。被执行人杜武战,1967年2月14日出生,住马涧村西组45号附1。本院在执行焦作市浩明物资有限公司申请焦作市彪马车轮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玲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市豫天机械模具厂、刘孝红、杜武战经济纠纷一案,(2013)焦仲调字第6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玲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玲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海峰审判员 原友哲审判员 陈安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婧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