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8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物价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皇婉美容美发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物价局,皇婉美容美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865-1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物价局,住所地蒲城县延安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杨春宁,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皇婉美容美发,住所地蒲城县红旗路中段。负责人刘凯。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物价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皇婉美容美发履行蒲价检字(2016)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执行人蒲城县物价局申请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价检字(2016)10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更生人民陪审员 张铁民人民陪审员 亢军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余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