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2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艳与吴恩新、吴红烈、吴平文敲诈勒���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吴恩新,吴红烈,吴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3执52号申请执行人张艳。被执行人吴恩新。被执行人吴红烈。被执行人吴平文。申请执行人张艳与被执行人吴恩新、吴红烈、吴平文敲诈勒索罪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艳与被执行人吴恩新、吴红烈、吴平文敲诈勒索罪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金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源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