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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谢丁香与被告资兴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资兴市兴宁镇人民政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丁香,资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资兴市兴宁镇人民政府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1846号原告:谢丁香,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班,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资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龚辉斌,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江,湖南省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生,男,该局副局长。被告:资兴市兴宁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鑫,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邡雄,男,兴宁司法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宙炎,男,该政府计生办干部。原告谢丁香与被告资兴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资兴市兴宁镇民政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谢丁香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丁香撤回对被告资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资兴市兴宁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丁香撤诉。案件受理费3563元,减半收取1781.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曹庚雄人民陪审员  赖仁忠人民陪审员  张碧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