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孙雅娟、孟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雅娟,孟忠,张晓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雅娟,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忠,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尚鹏,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杰,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晓蓉,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上诉人孙雅娟因与被上诉人孟忠、原审被告张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3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雅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被上诉人孟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尚鹏、周明杰,原审被告张晓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孟忠与孙雅娟及张晓蓉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约定,孟忠借给孙雅娟33万元。孟忠主张已给付孙雅娟3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转账;另20万元为分别替孙雅娟偿还案外人孟燕飞、周亚林各10万元,该二人分别减少了孙雅娟各10万元的债务;3万元为借款利息。孙雅娟上诉主张,其只收到了10万元,并未收到另外的23万元,也不认可孟忠替其分别偿还孟燕飞、周亚林各10万元的债务,应当按10万元偿还孟忠。在原审中,根据卷宗材料反映,孟燕飞、周亚林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根据本案的情况,孟燕飞、周亚林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查清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3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雅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姜建龙审判员 姜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 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