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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4172潘卫中与任立和、季愉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卫中,任立和,季愉钦,岳玲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4172号原告:潘卫中,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委托代理人:陆卫国,扬中市油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立和,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委托代理人:张鹏,扬中市法律援助中心。被告:季愉钦,男,1989年1月1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岳玲雯,女,1989年8月5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扬子中路266号。负责人:陈志斌。委托代理人:张曦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翠竹北路81号。负责人:徐立红。委托代理人:李浩、赵振华,江苏博士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卫中与被告任立和、季愉钦、岳玲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卫中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潘卫中负担。审 判 长  黄良明审 判 员  王玲玲助理审判员  朱 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景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