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0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周仲热与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034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周仲热,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青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傅勇,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关于周仲热与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皖0103民初3034号民事裁定书,对傅勇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周仲热于2017年6月1日申请对傅勇的银行账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周仲热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傅勇名下某某账户存款的冻结。二、解除被申请人傅勇名下某某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