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民申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XXX与唐俨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X,唐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7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业,吉林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晶,吉林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俨,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XXX因与被申请人唐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X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XXX与王某1、王某2一起去澳门赌博,XXX通过一个姓高的人认识了在澳门赌场以“出码”为业的唐俨。唐俨主张债务成立的证据《抵债协议》是由唐俨在澳门为XXX“洗码”(即赌博之前先出筹码,之后结算)后,采用组织黑社会性质人员到XXX工地强迫XXX签署的方式取得的,当时《抵债协议》并没有填写欠款金额及抵账房屋情况。唐俨之后填写在协议上的房屋也并非真实存在,且从未归XXX所有。唐俨在接受房屋抵顶巨额债务后从未到抵顶房屋现场予以确认,也明显有违常理。(二)二审法院认定2011年末至2012年8月期间唐俨陆续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借钱给XXX551万元,而唐俨更自称其曾借给XXX1000万元,XXX己还300多万元,余551万元未还,但唐俨对1000多万元的债务仅能提供60余万元的转账凭证(为XXX最初读赌博时赢取的款项),其余款项并不能提供相关凭证予以证明。一、二审法院认定截止2012年8月XXX尚欠唐俨551万元,2013年11月7日还款50万元后尚欠501万元,明显缺乏事实及证据支持。请求再审本案,并改判驳回唐俨的诉讼请求。唐俨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在一审庭审笔录中XXX承认借款金额551万元,有抵债协议为证。XXX所说这些借款仅有60万的转账凭证,其他款项没有转账凭证予以支持,原因系XXX负债累累,XXX的个人账户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所以唐俨与XXX的借款关系只能通过现金支付,对此一审中XXX并没有否认。(二)唐俨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唐俨的个人账户银行流水,足以证明唐俨具有支付能力。(三)XXX所称该笔借款系赌债,但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请求驳回XXX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唐俨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抵债协议》,协议中载明XXX尚欠唐俨551万元债务,XXX同意提供位于辽宁路8、9、11栋一、二楼门市房600平方米清偿上述债务。XXX主张该《抵债协议》是由唐俨在澳门为XXX“洗码”后采用强迫XXX签署的方式取得的,且当时《抵债协议》并没有填写欠款金额及抵账房屋情况,但XXX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在再审审查期间,XXX向本院递交了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立案决定书》一份、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西三条派出所《受案回执》一份、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西三条派出所询问高某某、李某某、王某1三人的笔录共四份,用以证明XXX与唐俨之间没有正常的生意往来,只有在赌场上的赌博往来。但由于该证据是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并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认定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至于唐俨在接受房屋抵顶债务后是否到抵顶房屋现场予以确认,原审对此没有予以审理,故无法作出是否违背常理的结论。(二)在本案一审审理时,XXX承认欠款,只是主张欠款性质是赌债。唐俨对XXX所欠款项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在签订《抵债协议》同时将之前XXX出具的很多张欠据均交给了XXX,并提供了唐俨姐姐唐某银行卡流水,证明唐俨通过唐某账户转款给XXX66万元,XXX通过唐某账户向唐俨还款289万元等。所以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结合双方签订的《抵债协议》及上述事实,认定双方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并无不当。综上,X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X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白金城代理审判员  赵希洋代理审判员  魏明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昆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