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欧阳莉娜犯贩卖毒品罪邓春林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余光宗、蔺习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莉娜,邓春林,余光宗,蔺习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终字第63号抗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莉娜,女,1976年5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8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春林,绰号“邓二皮”,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11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余光宗,绰号“臭鱼”,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蔺习平,绰号“蔺七”,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监视居住。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原审被告人欧阳莉娜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邓春林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余光宗、蔺习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1日做出(2016)川0322刑初338号刑事判决。原判认定被告人欧阳莉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邓春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余光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蔺习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不服向本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欧阳莉娜、邓春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6)川0322刑338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龙跃审判员 徐文忠审判员 樊成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馨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