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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聂智与陈安现、邱群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智,陈安现,邱群碧,北京华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西冠晨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南召华腾实业有限公司,赵运生,河南盛明实业有限公司,何立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2136号原告:聂智,女,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胜,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安现,男,1964年5月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邱群碧,女,1965年6月1日生,汉族,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现,系邱群碧丈夫。被告:北京华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安现,董事长。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华腾宾馆。被告:中西冠晨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安现,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华腾宾馆。被告:南召华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安洲,董事长。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城黄洋路与现代路交叉口东北角。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现,该公司员工。被告:赵运生,男,1966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河南盛明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盛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运生,董事长。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产业集聚区阳光大道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该公司职工。被告:何立存,女,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智诉被告陈安现、邱群碧、北京华腾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西冠晨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南召华腾实业有限公司、赵运生、河南盛明实业有限公司、何立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何立存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智撤回对何立存的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春靖审 判 员  张孝印人民陪审员  李 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海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