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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旺达建筑器材租赁门市部与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旺达建筑器材租赁门市部,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44号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旺达建筑器材租赁门市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村丁家龙组。经营者:陈胜德,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桂军,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金领家族B片N栋417房。法定代表人:曹日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中,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旺达建筑器材租赁门市部诉被告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旺达建筑器材租赁门市部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旺达建筑器材租赁门市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旺达建筑器材租赁门市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6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34.5元,保全费1470元,共计3404.5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旺达建筑器材租赁门市部负担。审 判 长  袁 亚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人民陪审员  李淑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曹川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