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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重庆柯盛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美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柯盛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美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2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柯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幸世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美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向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勇,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柯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美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柯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柯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柯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重庆柯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秀良审 判 员  王丽丹代理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邹春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