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化瑞与郭祥永、李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化瑞,郭祥永,李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140号原告刘化瑞,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郭祥永,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李政伟,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化瑞与被告郭祥永、李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化瑞撤回对被告郭祥永、李政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由原告刘化瑞负担。审判员 刘书强二〇一七年六��一日书记员 顾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