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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化瑞与郭祥永、李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化瑞,郭祥永,李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140号原告刘化瑞,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郭祥永,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李政伟,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化瑞与被告郭祥永、李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化瑞撤回对被告郭祥永、李政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由原告刘化瑞负担。审判员  刘书强二〇一七年六��一日书记员  顾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