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武装部与吴宝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武装部,吴宝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706民初1003号 原告: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武装部,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大道120号。 负责人:江有礼,该单位政治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磊,男,该单位后勤科长。 被告:吴宝玲,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武装部与被告吴宝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武装部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武装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武装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武装部负担。 审判员 李康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