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3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保华与王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华,王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3民初1046号原告:李保华,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赵县。被告:王东,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赵县。原告李保华与被告王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利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茜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