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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3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保华与王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华,王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3民初1046号原告:李保华,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赵县。被告:王东,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赵县。原告李保华与被告王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利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茜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