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5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霞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霞,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5364号原告:吴霞,女,1974年4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强,男,197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吴霞诉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霞到庭参加了审理。被告张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张强归还借款20万元,自2015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张强于2015年3月10日向吴霞借款20万元。张强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10日后,再未归还吴霞借款本息。被告张强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0日,张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吴霞20万元,月利息1.5%,于2016年3月9日前还款。注按月支付利息。2014年1月26日,吴霞通过何川涛转账19.2万元给张强。另,吴霞与何川涛系夫妻关系。庭审中,吴霞称借款20万元,其中19.2万元系转账,8000元系现金。本院认为,被告张强既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张强以借条的形式明确了其与吴霞的借贷关系,吴霞以转账和现金的方式支付了张强借款20万元,张强理应按期归还借款。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张强仍未归还借款,故吴霞诉请张强偿还借款20万元的理由成立,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对利息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从其约定。故吴霞主张从2015年8月11日起,以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霞借款20万元;二、被告张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吴霞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万元基数,以年利率18%为标准,从2015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张强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款项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王 庆代理审判员  钟雨锋人民陪审员  钟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