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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9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黄志勇与成都万信合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勇,成都万信合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9077号原告:黄志勇,男,出生于1952年2月9日,汉族,住。被告:成都万信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90号9幢1层90号。法定代表人:王远炼。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勇与被告成都万信合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勇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志勇负担。审 判 长  谢 菲人民陪审员  黄玉明人民陪审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罗灵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