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夏小忠与钟国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小忠,钟国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刘传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559号原告:夏小忠,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永丰县人。被告:钟国富,男,1981年6月24日生,汉族,永丰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48号,企业注册号91360800861980194P。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陈红荣,女,系永丰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刘传永,男,1977年6月2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小忠与被告钟国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刘传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小忠于2017年6月1日以原、被告已庭下私下自行协商调解和好,本案没有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小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小忠撤回对被告钟国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刘传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夏小忠负担。审 判 长 曾国平人民陪审员 陈月琴人民陪审员 李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国凤 来自: